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園市監處罰〔2026〕78號
![]()
當事人:李紅云
身份證號碼:*****
住所:******
2025年12月10日,我局接到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濱區檢刑行意〔2025〕18號),建議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2025年12月17日,我局對當事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本局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經查,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間,當事人與楊愛榮(另案處理)租賃江蘇省蘇州市聯合生活廣場5幢1101室作為經營場所,以個人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當事人購買多部手機和抖音賬號,接受抖音主播或中介“上人氣”、“打人氣票”訂單后,通過群控軟件或者人工批量操作手機進入指定直播間,增加直播間在線人數或為直播間刷人氣票,為主播提供虛假流量數據并獲取利益。
上述事實有身份證復印件、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濱區檢刑行意〔2025〕18號)、《不起訴決定書》(濱區檢刑不訴〔2025〕56號)及隨附材料、詢問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本局于2026年3月25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蘇園市監罰告〔2026〕59號),對本局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進行告知的同時,也告知了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未要求聽證。
本局認為,當事人通過提供有償服務,幫助抖音主播增加直播間在線人數或為直播間刷人氣票,使人誤解其擁有高在線人數或人氣票,屬于提供不真實的服務相關信息,欺騙、誤導相關公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年修正)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了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實施行政處罰,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被修改或者廢止,且新的規定處罰較輕或者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年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虛假評價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并處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我局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從輕處罰款人民幣叁萬元整(30,000元)。
當事人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到蘇州工業園區建行全轄網點繳清上述款項。若使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收款人”欄填寫“蘇州工業園區非稅收入財政匯繳專戶”,在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用途”欄填寫“繳納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蘇州工業園區管委會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4月2日